报 价:3080元/人(6月4日、1、18、25日);
22周岁以下小孩占床补900元/人,不占床与大人同价。55岁以上老人不用补差价。
报价包含:厦门/深圳北往返(二等座)、澳门/珠海/深圳北的交通,深圳/香港过关费用,行程内所含餐食(港
段早餐HKD40/人,正餐HKD60/人,升级昂坪素食餐 HKD 100/人,澳门维景自助餐HKD80/人)、交通、大屿山昂坪缆车、司导小费、赠送江泰50万人身意外险。
另附补充协议,请客人务必签署!
附件一:购物补充确认
经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充分协商,就本次旅游的购物场所达成一致,旅游者自愿签署本补充协议。
1. 香港对商品定价有严格管理,同一国家内同样商品不会有较大价差。但各国之间会存在差别,请您仔细做好攻略后谨慎购买。以下推荐商店也是当地人购物场所,不排除某些商品出现略小价差现象,请您自行甄选,我们无法承担退换差价的责任;
2. 购物活动参加与否,由旅游者根据自身需要和个人意志,自愿、自主决定,旅行社全程绝不强制购物。如旅游者不参加购物活动的,将根据行程安排的内容进行活动。除本补充确认中的购物场所外,无其他购物店;
3. 游客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非人为原因,旅行社承诺6个月无条件帮忙退换货;
4. 游客自行前往非本补充协议中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如遇不可抗力(天气、罢工、政府行为等)或其他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公共交通延误或取消、交通堵塞、重大礼宾等),为保证景点正常游览,旅行社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减少本补充说明约定的购物场所,敬请游客谅解。
6. 请您注意当地及我国法律针对商品种类、商品数量、关税、退税、信用卡等方面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请咨询接待导游或相关人员,因旅游者自身原因产生的问题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 本表由客人签订后交旅行社留存和统计。
城市 |
商店名称 |
主要商品 |
香港 |
谢瑞麟珠宝店 |
主营:主营珠宝、钻石、铂金、K金 兼营:珍珠、玛瑙、翡翠等饰品,以及各类手工艺制品等。 |
香港 |
正规DFS免税店 |
主营:国际品牌化妆品、手表、服饰等。 |
我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所有内容,并愿意在友好、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确认:
旅行社已就上述商店的特色、旅游者自愿购物及相关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前往上述购物场所购买商品,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遵循旅行社的提示理性消费、注意保留购物单据、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我同意《购物补充确认》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旅游者确认签字:
签字日期:
团友报名特别说明
1、旅客获得前往目的地国签证只是进入该国的前提条件,如因旅客自身原因(曾上过黑名单、偷渡客、犯罪嫌疑人等)而被拒签或不予出入境或无法进入将要前往的国家或地区,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客人自理。我司将尽力协助申请人回国,费用请由申请人自付。
2、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期间如遇塌方、大雪封山、台风、大雾、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塞车、航班延误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不视为旅行社违约,按《旅游法》第五章第六十七条处理。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客滞留,所产生的住宿费用由旅客承担。滞留期间的交通、饮食费用另计,具体金额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旅行社有协助处理的义务。
3、报名须预交定金1000元,报名后客人如果临时取消,将收取酒店定金1000元/人。其他损失视团队操作进程而定(节假日损失另议:如国庆、春节等)
4、在旅途中团友原则上不能擅自离团,应全程参团活动,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团单独进行自由活动的,请在报名时说明清楚,并收取离团费用1000元/人。同时团友须自行承担离团后自身人身财产安全责任。
5、行程中住宿分配因考虑男女比例,我司不能保证夫妻会同住一间房,但会尽可能安排。
6、“旅游行前说明会”将由领队于动车站集合时进行说明,会议内容至关重要,请提前抵达动车站,缺席者视为认可此会议的全部内容。
7、旅客应选择适合自身健康状况的活动项目。除特殊团队外,我司不建议游客参加赛车、赛马、攀岩、无动力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也敬请旅客尽量不要去参加此类活动,如游客坚持参加,请自行承担风险。
8、黄金周或其他旅游旺季时,由于航班密度大,极易引起航班延误,如遇这种情况,请旅客在候机厅耐心等待。同时航空公司因运力等因素有可能临时调整航班,如有此情况发生,我司在征得客人同意并签字后,将对旅游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配合和谅解。
9、为了确保旅行社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老年人和身体虚弱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10、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游客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保险说明:
(1)我社赠送的保险险种为“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或伤残)最高保额为30万元人民币。游客所涉及到的任何保险问题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客户服务热线:95511)
(2)旅游意外伤害险赔付范围不包括游客自身携带疾病、旧病复发,且在出团日前180天内未经过治疗的疾病;(如心脏病复发、高血压、糖尿病并发症、移植手术复发、孕妇、精神病发作等等)。
(3)我社建议客人根据自身情况额外购买更高保额的个人短期出行意外保险,我司可协助办理。
12、退费说明:
(1)如遇天气、战争、罢工、地震等人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景点无法游览,我社将按照旅行社协议退还未游览景点门票费用,但赠送项目费用不退。
(2)游客因个人原因临时自愿放弃游览的,酒店住宿、餐、车等费用均不退还。
13、投诉处理:我社处理游客意见,以游客交回的《团队质量反馈表》为依据,请您秉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的原则填写《团队质量反馈表》。
14、免责条款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我司不承担责任。但因我司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我司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游客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我司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损坏旅游者托运行李的,旅游者应当向上列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社履行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赔偿责任限制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旅行社名称:
就《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团友报名特别说明》中涉及的“温馨提醒”及“免责条款”相关内容,你公司已提醒我注意并向我作了充分的说明,对此内容我已知悉,根据我目前的健康情况,我适宜参加本次旅游。
旅游者或旅游者代表(签章): 年 月 日